外国专家

外国专家

工作简介

苏州大学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校聘专规模不断扩大,聘专类型不断丰富,聘专层次不断提高。自2006年起,实现了由原来聘请语言外国专家向聘请语言外国专家和专业外国专家并举的根本转变。目前,除了语言外国专家以外,我校法学院、商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医学部、计算机学院、体育学院、数学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光学研究所等多个学院和科研机构每年定期聘请长期专家来我校任教或合作科研。截止2020年,我校共聘请长期外国专家600多人次,短期外国专家1200多人次,其专业范围涵盖面广,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做出了贡献。

聘请外专工作,是我校迈向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外专工作有利于我校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新兴学科、人才培养。因此,我校的外专聘请工作应紧密围绕着创建国际知名大学的总体目标,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整体规划,开拓渠道,突出重点,重抓效益。

主要职能
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
负责制订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的年度计划。
负责对学校所聘外籍教师的选拔及报批。
负责为学校所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签证、在华居留等手续。
负责对学校所聘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评估。
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管理。
负责短期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报
宣传引智工作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学校外国专家工作的计划和框架。
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聘请外国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教师)的工作,应紧紧围绕“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总体目标,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出发,贯彻“全面计划,广开渠道,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方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引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学校成立聘请外国专家、教师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以及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学科办、财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外国专家、教师聘请计划的审批工作。学校审批外国专家、教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单位于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或下学期聘专计划,并填报《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申报审批表》。国际合作交流处设主管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外国专家、教师聘请计划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外国专家、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
 二、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专家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聘请语言类外国专家、教师的单位,要根据专业情况配备本单位合作教师一名;聘请专业类外国专家的单位也要配备相应专业的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
 三、聘请专业类外国专家要确保重点建设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前沿尖端学科、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和推广双语教学、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不搞平均主义。
 四、要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语言类专家教师(年龄不超过60岁),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三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要在本国语言和文学等方面有较高的造诣。专业类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的经验。
 五、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聘外国专家、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了解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选聘。
 六、要充分发挥外国专家、教师的作用,对他们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精心安排,要把他们的主要精力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前沿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以及新课程的开设、原有专业的更新与改造上。语言类课时不应少于每周12--14学时,专业类课时不应少于每周6--8学时。
 七、额度内语言类外国专家、教师所需经费,由学校从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以及学校指定的专家经费支付,额度外语言类和专业类外国专家所需经费,由学校和聘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70%,聘用单位承担30%。聘用单位承担的30%部分,由其包干经费直接划拨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设立外国专家专项经费卡;短期项目专家的经费在上级下拨的项目专家经费中支付,坚持专款专用。
 八、外国专家、教师的住宿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在专家楼内安排。
 九、文正学院、应用技术学院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工资和住宿费均由学院承担。
 十、长期外国专家、教师的工资标准、生活待遇等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主管领导签字后,直接到学校财务处结算。
 十一、要经常关心、了解外国专家、教师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外国专家、教师聘请效益的评估和管理工作。
 十二、本规章制度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